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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公告
2020-12-24 标签:清大东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管委,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行业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火灾防控的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今冬明春电力行业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电力企业要围绕本单位重点消防设施和区域,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二)开展火灾防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场所火灾防控检查治理。各电力企业要对高压电力设备运行场所和发电厂储煤、储氢及其他易燃易爆高火灾风险场所,加强火灾防控检查,严格排查治理各类消防隐患,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设备过载运行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板材、隔热保温材料等问题,落实严防严控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全力预防和减少“小火亡人”事故。电力企业要对生产和办公园区、基层单位、“多合一”场所、高风险区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基层监管。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要采取临时停产停用并立即整改。集中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严禁在电力消防重点区域和公共办公区域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在企业园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规范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电力企业要组织好“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深化电力生产运行消防宣传,广泛开展电力生产运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职工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各电力企业要优化整合电力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联合多部门开展火灾防控应急联动实战演练,提升电力行业应急救援能力。在“迎峰度冬”期间,加强消防值班值守和巡逻检查,开展经常性拉动演练,落实联防联控。
(五)强化重要节点火灾防控要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火灾防控,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加强巡查看护,部署应急力量,加强电力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坚决守住电力行业“不发生大火”这一底线。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各地区、各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发动、部署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地区、各企业认真总结工作,固化经验做法,立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完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检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和北京市城管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辖区内电力企业承诺安全弄虚作假或者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要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失信、久拖不改的,要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开展延伸调查,研究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信息报送。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采取约谈措施,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推进工作。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有序开展防控工作,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及防控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联系邮箱:136991607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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