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监管,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国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二、改造范围
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造范围由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核确定。
三、改造标准及要求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
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
四、申报程序及主要任务措施
(一)摸底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全面摸清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底数台账,列出操作性强的整治措施,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依照消防安全状况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顺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二)项目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改造方案并主动申报。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养老机构的情况进行归集分类,分析研判,合理确定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审定权限、激励机制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程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纳入工程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省级民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选定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也可结合落实本通知要求,按既定工作机制实施。
(四)实效评估。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验收通过或验收备案完成后,由批准的民政部门形成项目改造报告并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建立省级统筹部署、市县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实效评估等工作。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要以推广应用“智慧消防”、“智慧预警”等为抓手,实行联防联治、群防群治。要注重发挥专业社会组织、责任保险等作用,扩大社会参与,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民政部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并做好与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严格审核,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保证质量。要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奖补资金的,要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照规定设置资助标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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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2021-03-17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监管,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国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二、改造范围
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造范围由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核确定。
三、改造标准及要求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
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
四、申报程序及主要任务措施
(一)摸底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全面摸清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底数台账,列出操作性强的整治措施,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依照消防安全状况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顺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二)项目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改造方案并主动申报。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养老机构的情况进行归集分类,分析研判,合理确定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审定权限、激励机制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程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纳入工程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省级民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选定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也可结合落实本通知要求,按既定工作机制实施。
(四)实效评估。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验收通过或验收备案完成后,由批准的民政部门形成项目改造报告并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建立省级统筹部署、市县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实效评估等工作。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要以推广应用“智慧消防”、“智慧预警”等为抓手,实行联防联治、群防群治。要注重发挥专业社会组织、责任保险等作用,扩大社会参与,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民政部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并做好与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严格审核,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保证质量。要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奖补资金的,要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照规定设置资助标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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