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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发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书

    2021-03-18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天津消防救援总队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3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消防救援机构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核查,发现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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