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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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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一)项目说明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居民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利。农村村民委员会是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行使组织管理权,调节纠纷,维护治安。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自救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方案


    (二)培训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文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三)培训对象
    结合实际需要,村(居)委会可分为以下三类人员进行培训: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2)电工及工程维修人员;
    (3)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及联防队员。

    (四)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学习,使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更加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懂得本村、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各自岗位的防火措施,会建立消防档案,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会消除火灾隐患,会消防宣传,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方案

    (五)培训内容

         立足企业培训需求,依据法定培训内容,结合课程构成体系,量身定制培训课程,具体培训细节请与清大东方校区负责人沟通。

    (六)培训教材
         此类场所人员所用培训教材,为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以及经由公安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编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管理人培训》、《消防安全基础教程》、《社区消防安全培训》、《农村消防安全培训教程》和《微型消防站培训》等专业教材。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特殊需求,还可专编补充教材高质量开展专题培训。

    (七)培训师资
        授课人员为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中高级消防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理论、实践经验的高级讲师、专职讲师。

    (八)课程安排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由理论专题授课、现场模拟教学、实操培训演练等部分组成。培训期间将采取“随堂考”与“结业考”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检验培训效果。

    (九)培训要求
    1、参训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周密组织参训人员,合理调配工作时间,确保培训到位率。
    2、培训学校要合理制定培训方案,优化课程设置,调配授课讲师,确保培训效果。
    3、授课讲师要提前调研,了解培训单位和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课,确保授课效果。
    4、参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切实做到学有所获,真正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

    (十)培训流程
    1、深入现场调研;
    2、提出培训方案;
    3、确定培训事项(时间、地点、内容、要求);
    4、实施培训项目;
    5、评估培训效果;
    6、形成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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